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8-05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避免產業用地作非工業使用,內政部2016年4月25日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將工業區「一般商業設施」易變相使用項目予以檢討刪除,但為服務工業區周邊廠商,仍保留與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或公共服務及公用事業設施面積不得超過工業區總面積20%,經苗栗縣府審查符合規定,核准得予設置。
苗栗縣「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案件處理原則」於2014年修正時,為防堵工業區變相做住宅使用,加入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機制。現依本細則規定,工業區已無法申請做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故為簡政便民,苗栗縣府將修正為除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及倉儲批發業,仍須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後,始得設置外,其餘申請項目經苗栗縣府書面審查如符合設置條件即可核准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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