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8日 星期四

Q118.申請印鑑登記、印鑑變更、印鑑廢止、印鑑證明之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印鑑登記、印鑑變更、印鑑廢止
(一)申請人
1. 當事人
2. 受委任人
3. 法定代理人
(二)應備證件
1. 當事人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攜帶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委任他人辦理者,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理事項),及委任人欲登記之印鑑章、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章。
3. 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鑑章。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三)注意事項
1. 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 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
(2) 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3)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 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8) 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9) 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2. 未成年人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3. 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
4. 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1公分以上未逾3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已申請登記之印鑑,不適用前揭規定。但申請印鑑變更時,印鑑章印面應依前揭現行規定辦理。
5. 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辦理種類。
6. 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 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7. 當事人得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載明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限。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
8. 申請印鑑登記、變更或廢止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無法親自為之者,得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委任他人辦理。
9. 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廢止登記申請書,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另填具印鑑條並繳交印鑑章。
10.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1)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3)遷出戶籍地。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4)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四)規費
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按件繳納工本費,其費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五)受理戶政事務所
1.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二、申請印鑑證明
(一)申請人
1. 當事人
2. 受委任人
3. 法定代理人
(二)應備證件
1.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委任他人辦理者,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委任書(委任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領份數)、授權書或同意書(如僅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代理者,應出具另一方之同意書),及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人印章。
3. 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登記之印鑑、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三)注意事項
1. 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請領份數。
2.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3.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 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7. 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8. 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9. 當事人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
10. 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 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四)規費
按件繳納工本費,其費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五)受理戶政事務所
1.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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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5日 星期一

Q119.如何查詢國籍變更案件進度

申請人可進入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首頁-網路申辦服務-國籍案件進度查詢輸入個人相關資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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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2日 星期五

Q120.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

按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提供「條碼輸入」及「鍵盤輸入」2種,如無法以「條碼輸入」,請改以「鍵盤輸入」;另驗證碼如無法判讀內容,可再重取驗證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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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9日 星期二

Q121.戶籍異動跨機關通報

如辦理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後,民眾上網查詢或電子郵件出現車輛有欠稅或欠費訊息,因資料係通報至交通部公路總局,所以須請民眾逕洽車籍所在地監理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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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6日 星期六

Q122.嘉義縣政府轄下戶政事務所合併

自105年6月27日起嘉義縣政府轄下戶政事務所由18個戶政事務所合併為4個中心所及14個辦公室,地址及聯絡電話不變。
中心所:嘉義縣朴子戶政事務所
所屬辦公室:嘉義縣朴子戶政事務所布袋辦公室、
嘉義縣朴子戶政事務所六腳辦公室、嘉義縣朴子戶政事務所東石辦公室、嘉義縣朴子戶政事務所義竹辦公室
中心所:嘉義縣民雄戶政事務所
所屬辦公室:嘉義縣民雄戶政事務所大林辦公室、嘉義縣民雄戶政事務所溪口辦公室、嘉義縣民雄戶政事務所新港辦公室
中心所:嘉義縣水上戶政事務所
所屬辦公室:嘉義縣水上戶政事務所太保辦公室、嘉義縣水上戶政事務所鹿草辦公室、嘉義縣水上戶政事務所中埔辦公室
中心所:嘉義縣竹崎戶政事務所
所屬辦公室:嘉義縣竹崎戶政事務所梅山辦公室、嘉義縣竹崎戶政事務所番路辦公室、嘉義縣竹崎戶政事務所大埔辦公室、嘉義縣竹崎戶政事務所阿里山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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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3日 星期三

Q123.雲林縣戶政事務所合併

原斗六市、莿桐鄉及林內鄉分設戶政事務所,105.8.29辦理機關合併為斗六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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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0日 星期日

Q124.人身保險理賠

自105年9月1日起,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可同時申請亡故者人身保險理賠清查服務後,將由保險公司主動通知保險受益人,不另行通知申請人申辦結果,申請人如有查詢投保紀錄需求,請至壽險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於「投保紀錄查詢專區」下載申請表格後,逕向壽險公會申辦,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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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7日 星期四

Q125.申請人口統計資料需要付規費嗎?

依戶籍法第69條規定:「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親等關聯資料、戶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5條規定,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以下同)10元,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收費(不足50MB者,收費1,000元;50MB至不足100MB者,收費1,500元;100MB至不足500MB者,收費2,500元;500MB以上者,收費3,500元)。另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出具學校公文、證明,得折半收費;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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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4日 星期一

Q126.辦理教育程度查記原因為何?民眾如何自行辦理教育程度註記?

一、教育程度統計主要在瞭解一國人民之教育水準及人口素質,並作為政府釐訂教育政策與措施,人力培育與訓練,以及人力資源規劃與運用之重要依據。依戶籍法第72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15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為加強教育程度查記作業,及推廣自然人憑證之應用,本部於96年8月31日建置完成「教育程度查詢作業」及「教育程度申請作業」,提供民眾查詢及申辦個人在戶籍上之教育程度資料,以提高戶籍教育程度統計資料之正確性。 
二、依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教育程度資料蒐集方式共有4種,包括由學校以教育程度通報系統通報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或當事人以書面、言詞或以自然人憑證申請;或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本部函請相關機關提供。因此,民眾欲辦理教育程度註記,可至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或以自然人憑證IC卡上網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之「網路申辦服務」點選「教育程度查詢及申請/教育程度申請作業」,並依網頁指示步驟選擇戶籍所在地、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自然人憑證IC卡密碼,確認身分無誤後即可申辦教育程度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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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日 星期五

Q127.戶口普查內容為何?現在是由哪個機關主辦?

一、戶口普查係指全國在指定時刻靜態下之人口及住宅普遍查記。其周期為每10年舉辦一次,並得分項單獨舉辦或合併數項同時舉辦。普查項目包括:人口部分,如人口基本特徵、健康狀況、經濟活動狀況、工作或求學地點等問項,及住宅部分,如居住處所區分、建築類型、是否有人居住、及住宅基本特徵等問項。戶口普查始自日據時期第一次臨時戶口調查(民國前7年)及第二次臨時戶口調查(民國4年)及五次國勢調查(民國9年、14年、19年、24年、29年);臺灣光復後,於民國45年、55年、69年、79年、89年及99年辦理戶口及住宅普查,並於民國59年及64年辦理戶口及住宅普查抽樣調查。 
二、戶口普查主辦機關:79年以前戶口普查主辦機關為內政部,因86年修正戶籍法,及88年戶口普查法廢止後,89年及99年戶口及住宅普查,依統計法規定,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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