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Q165.國民身分證上父母欄列印規定為何?

"父母姓名:依戶籍登記資料之父、母姓名記載。但收養關係存續中者,記載方式如下:
(一)養父母共同收養者,記載養父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本生父母姓名。
(二)由養父單獨收養者,父欄記載養父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父姓名,母欄劃記雙橫線如「=」。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母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母欄之「母」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三)由養母單獨收養者,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父欄劃記雙橫線如「=」。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父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父欄之「父」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四)生父與養母有婚姻關係者,父欄記載生父姓名,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養父與生母有婚姻關係者,亦同。
(五)生父與養母間或生母與養父間有婚姻關係,並於收養關係成立後離婚者,父母姓名之記載方式同前項規定。
(六)父、母不詳或父母均不詳者,父母欄劃記單橫線如「-」。
※依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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