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9日 星期四

Q198.已辦理死亡登記民眾之國民身分證遺失

"戶籍法第62條規定略以,因死亡、死亡宣告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次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略以,戶政事務所撤銷戶籍登記,致戶籍資料與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不符者,應催告當事人換領國民身分證;未換領者,逕予註銷原國民身分證。

依前揭規定,家屬辦理死亡登記時,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應截角收回,若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未繳回,戶政事務所同仁已註記「遺失未繳回」,又當事人已往生,無法辦理掛失國民身分證事宜,且因戶籍登記事項變更導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不符,爰其國民身分證已無辨識個人身分效力,自當失去效用,毋庸辦理掛失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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