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 星期一

Q199.特殊情況民眾(如:精神疾病),補領國民身分證相關注意事項?

"按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眾如有昏迷、植物人、心神喪失等無行為能力,仍請循上開民法規定設置監護人後,再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辦理國民身分證請領事宜,惟為解決因緊急事故不及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監護宣告之情事,並經戶政事務所於核對人貌無誤後,得專案受理補領國民身分證,且須錄案追蹤當事人申請監護登記後解除列管。

有關非因緊急事故導致為植物人、重病昏迷及心神喪失等情形之無行為能力人,其就醫、申請社會福利或身心障礙證明等情形須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似無迫切需求,且當事人應有國民身分證以外之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可資確認身分,爰請相關人依民法第14條規定設置監護人後,辦理監護登記再由其法定代理人辦理國民身分證請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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