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2日 星期六

Q142.國人生父如何辦理柬籍非婚生子女之認領登記?

一、申請人:
1.認領人
2.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受委託人: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二、應備證件:
1.一般認領: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應提憑黏貼受驗者之正面照片,並蓋有騎縫章之親緣鑑定證明文件。
2.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3.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4.認領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被認領人欲設籍之戶口名簿、出生證明書、子女從姓約定書、柬籍生母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身分證明文件、生母受胎期間無婚姻狀況之證明文件(柬埔寨已不驗發持往國外結婚使用之單身證明,惟可申請「戶籍證明書」或「家庭成員證明」等足資證明柬埔籍生母受胎期間無婚姻狀況之文件,經柬國外交部驗證後,再持憑向柬國駐胡志明市總領事館及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申請驗證)。
5.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6.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注意事項:
1.認領後,申請變更姓氏,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2.所生子女係柬籍生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者,請生母依其原屬國法律確認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身分並提憑證明文件後,再由國人生父辦理認領登記。
3.倘當事人自行舉證該子女已依該柬籍生母之國家法令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提交外國政府核發載有該子女為婚生子女等文字之出生證明或法院判決確定書等文件,並經駐外館處驗證,其辦理認領登記,無須提交生母受胎期間無婚姻狀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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