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8日 星期四

Q108.申請結婚證明書應備證件?

一、97年5月22日(含當日)以前結婚並已辦理結婚登記及97年5月23日起依登記婚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均得向原登記戶政事務所或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中文或英文結婚證明書。以下分別就本人申請及委託申請說明之:
1.本人申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並繳納規費新臺幣100元。
2.委託申請: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繳納規費新臺幣100元。
二、另結婚當事人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載有結婚登記記事之戶籍謄本(中、英文),據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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