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5日 星期一

Q109.申請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應備證件?

依戶籍法修正規定自104年4月2日(含當日)起,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以下分別就本人申請及委託申請說明之:
1.本人申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並繳納規費新臺幣15元。
2.委託申請: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繳納規費新臺幣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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